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国网吉林供电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吉G****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34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895km+411m处时,追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尾部,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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