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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杨某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74**********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A****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汉中**物流园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直行至汉台区**村路口时,逢徐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该路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由于杨某某未减速慢行,徐某某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电动车使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杨某某主动到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认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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