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村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李玉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梁某某、闫某甲、闫某乙),车辆沿绥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1km+656m处,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发生侧滑冲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7大众牌小型轿车(载乘车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等人受伤,发生事故后李某某拨打110与120,杨某某原地等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兰西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谢某某、闫某甲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系过失犯罪,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