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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组。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杨某乙及乘车人杨某丙、李某从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村**组沿顶包公路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公路0km+200m处时,由于车辆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杨某丙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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