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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2********,汉族,大学本科,系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暂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7: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蒙 B0****号车,沿着1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700公里加9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案、保护现场并积极施救,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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