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60302****,汉族,高中文化,汉中市**公司药品经销分公司专职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许,杨某某驾驶陕****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汉中市**公司药品经销分公司出发,给勉县辖区内的村级卫生室配送药品。当日14时10分许,杨某某驾车从勉县武侯镇将台村卫生室出发准备去新铺镇,沿勉县咸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勉县武侯镇咸河村村委路段的连续弯道处时,与相对方向范**(男,殁年62岁,勉县**镇**村**组村民)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范**坠入路东外路坎下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事故发生时,陕****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左前部与无号牌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接触。2、陕****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3、无号牌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前叉弯曲变形,前轮移位,其前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无法检验,后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4、陕****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33Km/h;根据现有证据,无号牌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无法计算。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范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范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又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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