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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三台县人民医院工地满载一车泥土向三台县北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与会仙路交叉路口右转时,与张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二轮自行车乘车人曾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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