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S8A6**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大竹县清河镇龙洞坝村1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追尾,致三轮车侧翻于道路右侧坡下,姚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主打120、110,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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