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7时25分许,颜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屏快速路屏山县屏山镇“凉露酒厂”外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倒地后又被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碾压,致潘某某当场死亡。经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颜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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