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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川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江县广福镇往长岭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渝巫路开开段9KM+100M(小地名:广福镇兰家榜)处,因操作不当,该车撞至公路路边花坛,并撞倒路边行人何某某,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2019年8月13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躯干、肢体遭受钝性机械性暴力(撞击、摔跌)致颈椎离断、颈髓损伤死亡。2019年8月16日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置。2019年7月22日,杨某某与死者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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