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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成都市武侯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A*****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搭乘秦某某沿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由成渝方向往天赋站方向行驶。5时34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28公里+900米处时碰撞前方因堵车仍在行车道内由熊某某驾驶的川L*****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致两车受损,杨某某、秦某某受伤后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治疗,秦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自行出院,在回家途中死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获得家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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