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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SR0***号轻型自卸货车到渠县**乡**村**组柳某甲家里去拉土。当车行驶至柳某甲家外一个三叉弯坡路口时,杨某某在驾驶货车往上坡路倒车转弯过程中,将行人柳某乙撞到并辗压,造成柳某乙当场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1月9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第511725120200000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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