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稻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0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19时许,杨某甲驾驶川TE****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乙、杨某丙一行从稻城县香格里拉镇往稻城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27线1917KM+412M处时,在右转弯时因雨天路滑车辆打滑发生翻滚,致使副驾驶位置的杨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杨某甲和后排位置的杨某丙擦伤。经鉴定,此次事故驾驶员杨某甲负全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谅解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稻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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