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5********,苗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湘N0****号重型半牵引湘NA***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天柱县邦洞镇民主村往天柱县邦洞街道方向行驶,10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邦三线7km+300m处时,碰撞行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应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费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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