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8日0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秦州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秦州区**新城公交站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安某某相撞,造成安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郊区大队作出第6205021202000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死者安某某通过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行,从而导致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指认笔录、122接警单、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危险后果,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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