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花园**号楼**单元**层**门,准驾车型:B2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6时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晋KL****,**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孝义市大众路由南向北行至与胜溪街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碰撞路口内行走的王某某,发生致王某某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晋KL****,**牌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结果、谅解书以及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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