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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六安,住六安市裕安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9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皖N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皖N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1159公里50米处时,与同方向路边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挂撞,至郭某某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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