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1*****948*****30*****,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淮南市大通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20时33分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头盔),沿国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庆路钱勇物流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观察疏忽车辆轮胎与道路北侧路牙石发生刮碰,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乘车人闫某某(系杨某某妻子)、张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当晚22时04分,闫某某经淮南市朝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通大队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闫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6月8日,闫某某子女及张某某、王某某均表示谅解杨某某。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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