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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2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小型轿车沿富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刘村村口处,与同方向被害人马某某(乘坐人赵某某)所骑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马某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9月2日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公(司法)鉴(法医)字[2023]第11号鉴定文书认定,马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富公交重认字[202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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