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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潍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城区柴家河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9国道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尹某某骑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尹某某受伤,尹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住院治疗,2020年1月12日出院回家。2020年1月18日尹某某在家中突发不适,急送医院诊治,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检验:尹某某符合支气管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后卧床治疗,导致其病情加重,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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