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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集团员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汽车右侧后部与沿**路北向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电驱动两轮车接触,致赵某某及电驱动两轮车上搭载的房某甲、房某乙倒地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3日4时29分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房某甲、房某乙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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