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3********,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9时50 分许,杨某某驾驶蒙D6**** 号小型轿车(乘坐:图某某)沿G305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宋某某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7日死亡。经鉴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一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民事赔偿,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此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三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恶性不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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