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031991****56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卫东区,系平顶山****有限公司法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57号楼46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D****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城区**村路口时撞住被害人余某,致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余某系胸腹部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导致肺脏、肝脏、脾脏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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