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HK****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镇**路由**市场往**路方向行驶。20时05分,当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工业园**路与**路交叉路口时,碰撞正在横过**路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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