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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未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协和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聚江,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路进进村大街北150米海伦堡创园工地路段,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临时号牌为粤EE1****)刚刚启动行驶时,因忽视行车安全,致所驾车辆碰撞在右后侧走过的被害人杨某甲(男,案发时2岁,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儿子),造成被害人杨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核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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