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A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惠州往惠东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环城北路梁化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文某某驾驶搭载被害人黄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碰刮,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1月06日出具的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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