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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大专文化,现任职广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董事,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南**号**栋,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栋**房。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由梅县区**镇出发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16时15分左右,行驶至省道223线(81KM+700M)梅县区**镇**油站门口地段时,碰撞由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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