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幢**梯**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4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佛冈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9日4时54分许,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商银行92号灯柱路口时,与同向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摔倒躺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李某某未救助被害人,也没有摆放警示标识,弃车逃离现场。56分许,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粤RYP****)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左前轮碾压到冯某某腿部后驾车离开现场。5时1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5时18分,民警到达现场,证实冯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当天10时许,杨某某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3月21日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现金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明事实的手段和方法已经穷尽,仍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死亡与杨某某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佛冈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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