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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桂E****2号小型轿车沿合浦县沙岗至西场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合浦县沙岗至西场道路8km+900m处时,与前方同向道路右侧行人许某甲及其推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许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月7日,经合浦县人民法院调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甲的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其妻子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经济损失348464.94元,赔偿款于当日签订民事调解书时已一次性付清;被害人家属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政法机关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案发后在现场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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