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群众,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由德州市公安局指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5日1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东方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接近跃华中学附近,在路南侧绿化带缺口处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车主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在诉讼期间被不起诉人没有重新犯罪、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本案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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