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桃江县鸬鹚渡***村往***学校行驶,途经***路段时,撞到行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倒的过程中,又被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撞到,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5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主动找到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53766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死因及损伤特征鉴定书;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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