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载乘客陈某某,由江油市武都镇场镇方向沿煽水路往武都镇村三组方向行驶,行至煽水路武都镇“武都电信大楼”地段越道路中心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川B6****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头皮挫裂、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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