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天津蓝图辉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路**号,住天津市**区***苑**号楼***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辉驾驶津A*****轿车沿241省道(原4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洗马林加油站北路段时,与顺行前方张某某驾驭的畜力车首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牲畜受伤,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初犯,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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