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B2D驾驶证驾驶豫S****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中大街与浉河北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汪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并主动报案。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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