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7********,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宁乔姬、被害人近亲属陈某乙、陈某甲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悬挂豫G*****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垣县恼里镇郑辛庄村“**”门口处时,撞住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随救护车将高某某送至长垣县中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高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死亡。
2018年11月17日,经长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18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继发全身性真菌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高某某全身真菌感染导致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建议为50%。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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