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5年5月3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海南01-5****号牌四轮拖拉机在万宁市**中学校园空地处装运水泥,在装卸水泥过程中,由于车辆向后滑行碰撞到搬运工人文某某,造成文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鉴定,文某某系腹腔器官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海南01-5****号牌四轮拖拉机属灯光系统和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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