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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6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皖DM70**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S239省道**中学北200米路段,在通过淮南市潘集区**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上设置的限高栏时,站立于车厢所载货物上的被害人丁某某碰撞到限高栏上,致丁某某从车厢跌落到路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潘集区贺疃乡人民政府负事故次要责任,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随被害人近亲属将被害人送医抢救,在医院交警大队将杨某某带回处置,过程中杨某某没有反抗,后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在保险之外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取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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