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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汉族,初中,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苏C*****/苏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搭载被害人苏某某驶入京沪高速六洞服务区停车休息。2020年4月15日2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苏C*****/苏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倒车离开停车位的过程中,车辆后尾部撞到站在车后方的指挥倒车的被害人苏某某,并将被害人苏某某推挤到停在停车位上的庄 某某所驾驶的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被害人苏某某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5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妻子,被害人近亲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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