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排,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驾驶豫HL88**-豫H20**挂号半挂货车,沿本市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与民生街十字高架桥西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铁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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