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单元**室。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时20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鄂C****8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杨明会),由十堰市**沿209国道往十堰市郧阳区**方向行驶,行至郧阳区**镇**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鄂C****6小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打110报警,并且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经认定杨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金之外另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5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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