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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7********,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住钟祥市**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3 日19 时许,杨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皖A*****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罐车),载混凝土由钟祥市郢中镇驶往钟祥市文集镇沿山村五组,沿沿山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沿山村五组路段路口左转弯时,因杨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其车与道路右边儿童蒋某甲相刮后碾压,造成蒋某甲当场死亡(殁年2岁)的交通事故。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甲无责任。经鉴定,死者蒋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候民警到达现场,民警现场勘查结束后,杨某某随办案民警到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向民警如实讲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杨某某在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2019年8月13日,杨某某方与被害人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某方已支付被害人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的款项,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蒋某甲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皖A***** );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5、证人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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