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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从冷水江市军区水泥厂方向沿冷矿线去新化温塘煤矿装煤,行驶至冷水江市矿山乡七里江转弯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冷水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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