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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301965011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侗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靖州县**镇**居委会**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10时许,被不起诉杨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靖州县**楼沿**中路往**路与**路交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靖州县**中路**门口时,将横过道路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0日死亡。案发后,杨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量刑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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