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G8****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国道)从湛江市遂溪县**村往赤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章区**镇**村村口左转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120报警,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韩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麻章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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