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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镇**村,现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E****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冷水镇方向驶往新渥街道深泽方向,途经磐缙线22公里580米新渥街道宅口村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附近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经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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