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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闽A0****号小型轿车从福清市**街道**村沿**街道**大道机非混合道往福清市**街道方向行驶,至**大道**酒店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甲从轿车行驶方向前方右侧走向停在轿车同向机非混合道内右侧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手机掉落俯身捡拾,未观察前方路面动态,采取措施不及,致轿车车身前侧左、右部分别碰撞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身后侧、被害人李某甲身体左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同年2月4日死亡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且在手持电话掉落后捡拾手持电话,未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在车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70369元外,另一次性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两轮电动车;

2.书证:户籍信息、接警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支付回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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