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3月2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CR97**号挂豫CZ9**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苌庄镇杨疙瘩村口时,与由东向西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杨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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