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3 月26 日10 时08 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黑B****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肇东市洪河乡油23 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8 公里加943 米路段处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由西向东左转弯李某甲驾驶的钱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强制、商业保险单、送达回执等;证人李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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