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30岁,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许昌市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许禹路交叉口南300米处时,与孙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付到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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