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岑巩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房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贵H9****小型轿车,由岑巩县水尾镇花滩电站宿舍往水尾镇大树林方向行驶,行经烂(桥)-朱(家场)线21km+500m(水尾镇变电站门口)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致使车辆右侧车身刮撞行人罗某某,造成行人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立即送被害人罗某某到医院救治,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处理,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支付赔偿费用355582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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